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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陵府办〔20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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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办〔2016〕38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互联网+”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加快促进陵水黎族自治县互联网产业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产业的若干意见》(琼府〔2015〕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第一条 自2016年起,县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6000万元设立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互联网产业发展;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发起设立不少于1亿元的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用于孵化培育我县互联网企业。

       第二条 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中国电子信息100强企业、中国软件100强企业、中国互联网100强企业、全球软件500强企业,下同)在我县设立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奖励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等。对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特殊支持。

       第三条 培育县里骨干企业。对在我县落地、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增幅超过30%的互联网企业,视其规模和增速,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成长奖励。成长奖励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等。

       第四条 对在我县注册的互联网企业,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首次达到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当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100%的奖励,次年实现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30%以上的,再给予当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80%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5年。

       第五条 对新建第三方交易平台、独立注册用户超过1万户、并通过增值服务获得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年服务费收入的电商企业,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6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开发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电商企业销售陵水特色产品,对年销售额位居前列的电商企业给予奖励。鼓励电商企业线上线下互动销售陵水特色产品,在重点商业区、机场开设我县统一店面设计、统一装修设计、同一品牌设计的线下体验店,给予每店不超过20万元开店奖励。

       第六条 加强人才引进。对与我县互联网企业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50%补贴,一年一补,连续补贴3年。对在我县互联网企业工作年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的员工,按照其所缴个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对在我县互联网企业工作年收入达到25万元以上的员工,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给予办理落户,并给予连续3年的每人每年2万元的住房补贴。对企业员工内部持股股权、期权的交易所得,按照个税县级留成部分额度的80%给予奖励。

       第七条 加大金融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县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在银行融资上,县政府和银行合作开发“政保贷”,建立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对互联网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鼓励互联网企业直接融资,鼓励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对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交易版挂牌的互联网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互联网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八条 强化创业扶持。鼓励和支持运营机构充分利用我县互联网产业创业园开展创业辅导。经评估后的互联网产业运营机构,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的资金扶持,用于初期开办费用。每年对园区运营机构创业辅导的企业或者团队毕业情况进行评估,每辅导成功一家企业给予运营机构20万元的创业辅导奖励;由运营机构辅导孵化注册在陵水的企业,两年内一次性获得专业投资机构200万元(含)以上投资,再给予运营机构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辅导奖励。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社会机构和企业在陵水举办的互联网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活动实际发生费用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由园区、创新创业基地、行业协会等组织在海南举办的服务陵水的互联网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活动实际发生费用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贴。对产业发展所需、市场配置不完善的产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所补贴的项目必须确保开放性和公益性。

       第十条 县政府在互联网创业平台(规划的产业城、产业园区)设立办事机构,提供一站式、一条龙的创业服务,包括工商、税务、质监等行政审批服务和优惠政策办理等全程业务的免费代办服务。

       第十一条 注册在先行试验区的互联网企业可参照被措施执行。

       第十二条 本措施的具体实施问题由陵水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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